年2月14日14时25分许,李某某驾驶重型集装厢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线KM+M处时,与71岁的郑某某骑行的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电动车相撞,致郑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造成死亡交通事故。重型货车驾驶人李某某回忆事故发生的经过,年2月14日14时许,他驾驶重型集装厢货车从配煤场到赵城站台送焦沫面,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线南堡村路段时,一辆电动车从隔离带口由东向西行驶出来,此时两车相距十来米左右,货车车速大约在60km/h左右。李某某急忙按喇叭,踩刹车,并向左打方向避让,可事故还是发生了。据了解,李某某驾驶的重型集装厢货车核载质量为14吨,事故发生时实际拉载31吨。民警询问李某某为什么超载时,李某某给民警算了一笔小帐,他的工资是标车拉一趟80元,每超一吨能多挣15-20元。李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等规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郑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等规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来源:山西临汾交警 ●洪洞这里一处房产被银行公开处置。 ●洪洞县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最新进展。 ●最新!洪洞县人民政府最新批复。 ●临汾汾河景区一女子跳河轻生,打捞上岸……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