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4/2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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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关于年全县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为有效防止燃煤污染,切实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依据《洪洞县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洪政办发〔〕41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城市建成区和其他清洁取暖覆盖区域为“禁煤区”,除“禁煤区”外的平川区域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全面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集中供热和批准保留的用煤企业必须使用合格燃煤)。“禁燃区”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以上的煤炭;禁止燃用含硫量0.5%、挥发分12%以上的型煤;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5%以上的焦炭;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10%以上的兰炭。二、全县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洗储煤场(厂)、煤焦发运站、其他商贸砖瓦等企业严禁将原煤、中煤、煤泥、煤矸石以及不合格煤炭及制品销售到民用市场。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达到关停标准的依法予以关停。三、各乡镇政府必须做好“禁煤区”散煤及其燃煤设施清零,“禁燃区”高污染燃料、劣质煤处置工作,年9月0日后全部予以依法处置。四、各乡镇政府要严格规范储煤销售点经营行为,储煤销售点要做好销售台账,保存销售凭证存根。储煤销售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以政府网站公示为准。“禁燃区”燃煤用户需持身份证复印件和洁净煤供应凭证到划定的储煤销售点购买煤炭。五、全县境内“禁煤区”严禁运煤车辆通行。“禁燃区”入境、过境运煤车辆必须携带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对未携带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的车辆,一律予以劝返。六、环保部门要对散煤的禁储、禁燃实施全覆盖巡查,市场监督部门要严查对散煤的违法销售行为,交通、交警部门要强化路管、路控、路查,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设施农业、畜禽养殖业的散煤治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洪洞县人民政府年9月2日来源:洪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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