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3/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来源:洪洞公安局食药大队

年12月6日,我食药侦大队接特情人员举报,洪洞县赵城镇南街村有人长期加工并销售假盐。接此举报后,我大队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前往举报地点开展调查。经过多日摸排、走访等大量的侦查工作确定了嫌疑人的身份及住处。于年12月22日,我食药侦大队民警联合临汾市盐务分局洪洞盐务支局的工作人员对嫌疑人刘某住处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家中有大量散装盐及带包装的盐和加工盐所用的工具,随即将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并将在嫌疑人刘某处的散装盐、包装好的盐取样送往天津市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在刘某处扣押并且抽样的盐为不加碘的盐,属于不合格产品。

在对刘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发现,刘某将加工好的散装盐、袋装盐销售于洪洞县赵城镇北街村的“某某粮油店”。在查明事实后,我大队民警立即联合临汾市盐务分局洪洞盐务支局的工作人员对“某某粮油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有大量散装盐及带包装的盐,立即将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并将“某某粮油店”查处的盐取样送往天津市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在“某某粮油店”扣押并且抽样的盐为不加碘的盐,属于不合格产品。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芦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于年2月17日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卢某某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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