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洪洞县年度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洪洞县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划定洪洞县年度髙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包括:城市建成区及大槐树镇、辛村乡、龙马乡、曲亭镇、淹底乡、甘亭镇、明姜镇、堤村乡8个乡镇个行政村,总面积万平方米。 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包括:大槐树镇、辛村乡、龙马乡、明姜镇、堤村乡5个乡镇65个村,面积万平方米。 年度禁煤区范围包括:城市建成区及大槐树镇、曲亭镇、淹底乡、甘亭镇四个乡镇70个村,面积万平方米。 年禁燃区在年禁燃区基础上,增加65个村为:薛家庄、李家庄、白石村、程曲村、公孙堡、西李村、杜戍村、辛南村、马二村、马一村、马三村、石南村、石东村、辛北村、登临村、石北村、南段村、北段村、新庄村、龙张村、北马驹、西龙马、赤荆村、南台村、塾堡村、东龙马、东崔堡、南龙马、南马驹、赵村、柴家庄、苏家庄、西崔堡、李家庄、永凝堡、东永一村、三阳堡、西永一村、南磨村、南社村、西董村、孔家滩、胡坦村、小李托、大李托、李托庄、陈家庄、官官村、圣王村、北社村、南伏牛、中社村、北伏牛、伏牛堡、干河村、好义村、堤村、师庄村、小河村、安定村、李村、崔家庄、南石明、安定堡、北石明。 二、禁燃区燃料类别要求: 在划定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号)规定的Ⅱ类燃料管控,即除用于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余锅炉均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实现集中供热、电代煤、气代煤的区域划定为禁煤区。禁煤区内严禁储存、销售、燃用煤炭燃料,违反规定的由工商、环保和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严禁运煤车辆进入城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子以查处。9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禁煤区居民用户存煤进行“清零”,其他区域居民用户到政府规定的售煤场所采购。 2.禁燃区内,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以上的煤炭,禁止燃用含硫量0.5%、挥发分12%以上的型煤,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5%以上的焦炭和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10%以上的兰炭,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和煤焦油。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质检煤炭、环保和公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 3.全县境内除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应执行以下规定: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5%以上的煤炭及制品;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市场等禁止燃用煤炭燃料;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和所有符合保留条件的燃煤锅炉要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4.全县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门店、经营户及居民按照本《通告》要求进行整治,实现四个“清零”:禁煤区内要坚决落实清二拆”,即清存煤、拆锅炉(火炉)、拆煤灶,实现煤炭及其制品“清零”;对禁燃区高污染燃料清理,实现髙污染燃料“清零”;对其他区域不符合规定煤炭及其制品进行淸理,实现劣质煤炭“清零”;全面取缔以皮革、塑料等为燃料的废旧油桶“土”取暖,实现废旧油桶“土”取暖“清零”,各乡镇、村要做好高污染燃料、劣质煤处置工作,10月1日后无条件清缴。 5.规范现有储煤销售点民用煤管理,禁止贮存和销售硫份超过0.5%、灰分超过15%的不合格煤炭。对销售经营劣质煤、不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储销煤点坚决予以取缔、关停;同时,县政府将设置优质煤炭及其制品供应销售点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禁燃区和其他区域居民住户,商户应购买符合规定的优质煤炭及其制品并留存购买票据以备查验;一旦发现劣质煤流入居民用户,追本溯源,依法依规严查重处。 6.严把煤炭运输关口,在县境边界入口、进入禁煤区主要路口设立运煤车辆检查站,严禁运煤车辆进入禁煤区,严禁没有《质检报告》或不合格的散煤运输车辆进入县境。违反规定的,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于以查处。 四、组织实施 洪洞县人民政府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发改、经信、公安、环保、住建、工商质监、安监(煤炭)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禁煤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煤炭的,按照《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没收散煤,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及各类违法使用髙污染燃料的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各自辖区禁燃区和禁煤区范围边界在10月1日前设立标识,界碑,并标明相关规定,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特此通告 洪洞县人民政府 年8月22日 热门资讯·商家动态·便民信息 尽在《生活向导》 底部写留言,留下你的精彩评论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