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3/1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河南省同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

     法定代表人:刘杰

  河南省同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洪洞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年3月27日,我局(洪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包的洪洞县滨河东路北延(赵城镇南堡至大槐树景区)公路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承包的洪洞县滨河东路北延(赵城镇南堡至大槐树景区)公路工程南官庄村漠河桥北边,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正在露天装卸物料(白灰和河卵石)进行填道路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年3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洪洞分局)于年4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洪洞分局)年4月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号)和年4月2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5)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叁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洪洞分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洪洞县支行

  户名:山西省洪洞县财政局一般罚没收入(行内现金存入)

  山西省洪洞县财政局(他行转账)

  帐号:

  银行   附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年4月11日

处罚公告二:

河南省同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

     法定代表人:刘杰

  河南省同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洪洞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年3月27日,我局(洪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包的洪洞县滨河东路北延(赵城镇南堡至大槐树景区)公路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承包的洪洞县滨河东路北延(赵城镇南堡至大槐树景区)公路工程南官庄村漠河桥北边,露天堆放的物料(白灰),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年3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洪洞分局)于年4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洪洞分局)年4月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号)和年4月2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4)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叁万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洪洞分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洪洞县支行

  户名:山西省洪洞县财政局一般罚没收入(行内现金存入)

  山西省洪洞县财政局(他行转账)

  帐号:

  银行   附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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