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研究白癜风的专家 https://m-mip.39.net/disease/mipso_5488012.html 洪洞县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临汾市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洪洞县大气污染防治年行动计划》等有关要求,全面提升散煤管控水平,有效减少散煤燃烧造成的环境污染,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省、市、县加强燃煤污染整治的工作部署,以居民、商户用煤为重点整治对象,以洁净燃料替代和清洁利用、流通领域煤炭质量管控为重点工作,坚持专项整治与常态管控结合,建立散煤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完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全区域行政管理体系,进一步压实各乡镇各部门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动执法,最大限度降低散煤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 二、工作任务 对全县散煤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综合整治,分类实施散煤管控,强化源头控制,建立完善劣质煤退出机制,严格散煤运输管理,加大城乡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强化煤炭使用监督,规范煤炭经营,严格煤质管控,彻底取缔劣质煤销售和使用行为,实现城市建成区无煤化、城区及周边重点区域清洁化、其他区域用煤优质化。 三、燃煤标准要求 1.禁煤区内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燃料。 2.禁燃区内,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以上的煤炭,禁止燃用含硫量0.5%、挥发分12%以上的型煤,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5%以上的焦炭和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10%以上的兰炭,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和煤焦油。 3.其他区域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5%以上的煤炭及制品。 四、部门职责 (一)公安部门 积极开展散煤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执行燃煤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按照燃煤标准要求,强化散煤管控,以清查全县32家散煤点和非法销售劣质煤、劣质焦的经营场所为重点,对不合格煤炭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劣质煤流入居民用户,立即溯源,依法依规严查重处,对禁煤区内储存、销售、燃用煤炭燃料等行为进行依法从重查处,联合环保部门严格排查各类服务业、市场、农业设施,对违规使用燃煤的,依法没收燃煤和燃煤设施,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二)工商质监部门 按照燃煤标准要求,强化煤质管控,禁煤区内禁止储存、销售煤炭燃料;合理规划建设并高标准管理售煤点,严格规范建设现有的32家售煤点,停止审批县域范围内散煤销售准入登记;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煤炭经营;规范民用散煤销售点经营行为,建立型煤企业煤质保证制度,对型煤生产企业型煤质量进行抽检;建立型煤企业销售台账,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和进货台账,对内部无管控措施,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散煤的单位,要依法处罚,责令改正。定期开展散煤质量抽检,禁煤区内禁止服务行业、市场燃用煤炭燃料,且不得设立散煤、型煤等煤炭燃料销售点;对无证经营、不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储售煤点坚决予以取缔。 (三)安监(煤炭)部门 加强煤炭生产、洗选、发运企业监管,建立全县生产煤矿、煤焦发运企业台账,对煤矿企业建立领导包联制和企业承诺制,禁止将原煤销售给居民散户,严禁将不合格煤炭销售到民用市场,一旦发现劣质煤流入居民用户,立即溯源,依法依规严查重处;对不能按期完成环保规范化建设的煤矿、煤焦发运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四)交警部门 严格散煤运输管理,合理设立散煤治理检查站。在各乡镇边界、进入禁煤区主要路口设立运煤车辆检查站,依法对运输煤炭车辆实施检查,严把运输关口,严禁运煤车辆进入“禁煤区”,严防劣质煤流入辖区。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运销不合格散煤的行为,对没有《检测报告》运销的散煤不允许进入县境。对持有合格《检测报告》的运煤车辆,实行抽检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严格按《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规范运输企业运输和用煤单位自用运输行为。 (五)环保部门 依法划定“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城市建成区和其他清洁取暖覆盖区域划定为“禁煤区”,重点区域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燃煤标准要求,禁煤区内禁止燃用煤炭燃料;禁燃区内行政事业单位禁止燃用煤炭燃料,所有符合保留条件的燃煤锅炉要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除禁煤区及重点区域以外,其它区域使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专用锅炉,必须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并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加强除煤矿、洗煤、煤焦发运企业外的其他商贸、砖瓦等涉煤企业的监管,严禁将劣质煤销售给居民散户;对不能按期完成环保规范化建设的储售煤场实施停业整治;建立燃煤污染防治举报制度,联合公安部门严格排查各类服务业、市场、农业设施,及禁煤区内未按规定停止燃煤和禁燃区违规燃煤的,依法没收燃煤和燃煤设施;建立燃煤企业监管台账,实施日常巡查、重点核查,加大对燃煤使用单位散煤质量监管力度,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六)经信部门 明确各类工业企业用煤标准并公示,对不能按期完成环保规范化建设的洗煤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七)交通运输部门 严格散煤运输管控,进县的主要高速公路、国省道交管执法站或主要干线公路的交通运输部门治超站,增设运输散煤质量检查项目;严格按《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规范运输企业运输和用煤单位自用运输行为。 (八)食药部门 各类餐饮等服务业燃煤设施禁止燃用煤炭燃料。 (九)农业部门 各类农业等燃煤设施禁止燃用煤炭燃料;对天然气管道没有覆盖且不具备煤改电条件的农业设施,可以使用合格的优质煤。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用煤需求,规范建设优质煤储售场,明确辖区储煤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8月10日前,建立台账并报县散煤整治办公室备案;积极拓展优质煤源,搞好供需衔接,组织优质煤(焦)生产企业和重点用煤单位签订供应合同,9月底前,要保证优质煤数量、质量、价格满足煤炭清洁化置换需求;加大劣质煤回收清缴,要建立劣质煤回收清缴机制,明确管控要求、收缴时限、价格和措施。对辖区内居民、商户用煤情况进行地毯式调查,摸清居民、商户存煤底数。要将散煤整治和清洁取暖改造有机结合,全力做好散煤回收服务工作,9月底前完成劣质煤清理工作;积极配合县直各有关部门做好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工作。年9月底前,在基本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基础上,完成劣质散煤回收和优质煤储存,全面设立环保安全检查站并具备开展工作条件。做好完成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县散煤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日起,各散煤检查站、交管执法站或交通治超站开展运煤车辆煤质检查工作。县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督查,表扬先进,曝光落后,对问题突出的进行通报约谈;严厉查处违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散煤行为;对散煤管控措施执行不力的,严肃问责。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每周要报送散煤整治工作信息。 ………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