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3/2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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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对于买房的人来说,是又爱又恨,没有他们整个小区会又乱又脏,可是有的时候,他们的服务却又让业主不敢恭维,实在是与想象的差得太远了,更不用其他方面的矛盾了,而且随着矛盾的不断上升,更是对峙公堂。那么,此次新颁布的《民法典》,在物业合同管理方面有没有规定呢?又如何规定?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内第二分编中典型合同第二十四章就对“物业服务合同”做了明确的规定。下来就由小编和网友们分享一下相关内容。

首先,在房子交付之前,都会由开发商代理物业,也就是所谓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此次《民法典》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在后期交付使用过程中,为确保物业的服务质量,《民法典》规定,物业不得将其应该提供的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是通过分解后分别委托给第三人,这些都是不被允许的。而对于物业公共部分的收益,更是有了明确的规定,要求物业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其次,在关于物业费方面,业主不能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为借口,拒交物业费,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就是物业必须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而按期公布各项支出、收入恰恰是《民法典》中“物业合同”的规定部分,因此,假使物业没有向业主公布这些,业主在年1月1日以后,有权拒交物业费。

同时,在《民法典》内,也明确地指出,“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这对于业主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因为在这之前,只要业主物业费晚交一天,物业就会采取“不准进小区、门禁无法使用”等方式,逼迫业主交物业费,只是不知道再次出现这样的情况,该找哪家执法部门。

最后,由于物业服务的实际与业主的期望总是存在较大的差距,一些小区的业主们为了维权,就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达到换物业的目的,可是往往在这个时候,原物业公司要么是不给新来物业公司小区内公共设施的资料及钥匙,要么就是在新的物业公司还没有来之前,直接撤出去,啥都不管。针对这样的情况,《民典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换物业的,要求新的物业公司来了以后,原物业公司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同时配合新物业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对于新的物业没有来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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