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城区棚户区内门店补偿标准:洪洞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及二期部分) 门店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为全力推进我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妥善解决征收范围内门店征收补偿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年第23号公告)、《洪洞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洪政发〔〕23号)等规定,结合《洪洞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及二期部分)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立足县情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一、洪洞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及二期部分)门店征收范围 东至五一路东米左右、西至古槐南路锦槐嘉园、北至文庙街(微波站家属院北边界)、南至朝阳街(包括县委以东、盛达家园以南区域;东街小学以西区域;体育场以北区域;教育局周边区域)。 二、门店的认定 建筑物直接面向主要街道,经营位置在一楼直接对外的房屋。其中一类门店为面向朝阳街、牛站东街、文庙街、五一路的门店。二类门店为面向其它街巷的门店。 被征收门店的建设手续缺失和权属不明确的,由房屋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报各征收组核定。确实无法核定的房屋,各征收组汇总上报,洪洞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核定。 取得合法手续的门店与无手续的门店应区别对待,住宅改造的门店原则上根据住宅用房补偿,可略高于住宅价格。 被征收门店的建筑面积以产权证登记面积或有资质的测绘公司的测绘报告为准。 三、门店补偿安置 (一)安置方式 1.门店征收补偿采用纯货币化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安置。 2.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安置时一类门店在一类门店安置区域选定,二类门店在二类门店安置区域选定(具体办法另行确定)。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中高层和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二)补偿计算办法和标准 1.选择纯货币化安置的房屋价值按评估价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征一还一进行产权调换,同时补交结构差价。结构差价的补差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不补交差价。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由被征收人补交结构差价元/平方米。 3.搬迁补助费:选择纯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计算。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元/平方米计算。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同类地段年平均租金补偿。纯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补助时间为6个月,搬迁时一次性补偿。期房安置的补助时间为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每半年支付一次。非因被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同类地段年平均租金二倍计算。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延长过渡期限的除外。 5.门店建筑占地之外的土地按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6.门店的附属物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根据《洪洞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及二期部分)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附件,参照当前市场价格予以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四、集中供热的补偿 集中供热二次管网改造费按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五、天然气设施费补偿 天然气设施费依据原始票据补偿,超过元的补齐差价,不超元的按元补偿。 六、工作流程 (一)纯货币安置流程 1.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被征收人到实施单位领取补偿款。 (二)产权调换安置流程 1.确定安置位置。 2.签订征收安置协议。 七、结算办法 纯货币化安置的门店被征收人自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持征收补偿协议、补偿资金申请单、身份证明办理结算手续。 八、产权调换面积差处理办法 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时,产权调换面积超出或小于补偿安置面积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面积差价。房地产市场价格,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九、奖励办法 (一)自本方案通过之日起至年3月2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元的奖励。 (二)年3月21日至4月2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 (三)年4月21日后签订协议的,不享受任何奖励。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签订协议并搬迁时间排列顺序号,依据顺序号在安置区域优先选房。 (五)与门店相连的同一户住宅享受以上奖励办法。 十、补偿结算时间和房屋搬迁时间 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由各征收组申请补偿资金,30日内完成结算。补偿资金到户后15日内,征收户腾空房屋,由征收组验收,交回房屋,完善档案。 十一、其他 本补充方案解释权归洪洞县人民政府。 (综合 洪洞县人民政府网站洪洞发布) 点扩散给其他人↓↓↓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