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民政局撤销11家社会组织公告洪洞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规定参加年度至年年度检查;2.部分社会组织联系人手机号码变更,经我们多次沟通,都无法与其联系上;3.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下列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洪洞县人民政府或山西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给予撤销的社会组织11家: (来源:洪洞县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