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区域划分方案的公示 洪洞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区域划分方案经第90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布。 1、凡在我县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建设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征收标准:按照“小城市综合开发区外征收标准”确定,一级区域50元/平方米,二级区域40元/平方米,三级区域15元/平方米;不宜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的2%征收。 3、区域划分: 一级区域:东城区(中心城区汾河以东区域)。 二级区域:河西区(中心城区汾河以西区域)。 三级区域: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乡镇规划区。 4、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 (1)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防洪、供气、供热、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 (2)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3)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4)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5)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6)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5、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收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收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收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收50%。 (4)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收项目。 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清。建设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可按投资情况分期缴纳,必须出具分期缴纳保证书,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全部交清。 7、超过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和面积,加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8、其他事项按照晋财综[]59号文件规定执行。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年3月1日 来源:洪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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