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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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山西临汾5家企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此次受罚企业为洪洞县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山西豪盛洗煤有限公司、襄汾县星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襄汾县宏源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蒲县鑫隆洗煤有限公司。5家企业罚款合计万。

洪洞县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因年3月2日13时至23时烟尘连续超标11小时(烟尘排放限值为(烟尘排放限值为10mg/m)、NOx累计超标2小时(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50mg/m)。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5万。

山西豪盛洗煤有限公司因有1台生产日期为年的龙工牌装载机在作业过程中不能达标排放、冒黑烟,且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5万。

襄汾县星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因年7月8日18时二氧化硫超标1小时,超标倍数为0.58;7月10日16时二氧化硫超标1小时,超标倍数为0.;7月11日05时二氧化硫超标1小时,超标倍数为0.1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罚款41.85万。

山西省襄汾县宏源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因年7月17日15时二氧化硫超标1小时,超标倍数为0.19;7月18日17时二氧化硫超标1小时,超标倍数为0.38;8月20日11时烟尘超标1小时,超标倍数为0.13;8月20日11时二氧化硫超标1小时,超标倍数为1.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罚款74.8万。

蒲县鑫隆洗煤有限公司因厂区道路未及时清扫洒水,地面有明显积尘,车辆经过造成二次扬尘污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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