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5/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摩托超速酿事故,多亏头盔性命保

年2月28日7时10分许,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国道线子安村路段时,与同向前方在路北停着的赵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张某某脑挫裂伤、右侧额部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颅底骨折等伤。

事故调查:2月28日早晨,张某某驾驶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线子安村路段时,看到路北边停放的赵某某驾驶的货车,张某某遂向左打方向躲避,躲避过程中发现对面由西向东驶来车辆,张某某又向右躲避,但此时摩托车与赵某某驾驶的货车距离已经很近,加上摩托车超速,紧急刹车也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所幸因为张某某佩戴了安全头盔,无生命危险。

责任认定:张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等规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等规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来源:山西临汾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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